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电力企业主要负责人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规定受到撤职处分或者刑事处罚的,自受处分之日或者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7-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