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参与事故调查的人员在事故调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二)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7-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