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 (2011年7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9号公布 2026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45号修订)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电力调度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及时开展事故处置,造成事故扩大的;
(二)未及时采取措施恢复供电的;
(三)迟报或者瞒报、谎报事故的;
(四)不配合事故调查,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行政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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