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发生事故的电力企业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力监管机构处其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7-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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