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四章 事故调查处理

第二十五条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四章 事故调查处理 第二十五条 事故调查报告报经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同意,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委托事故发生单位调查的一般事故,事故调查报告应当报经事故发生地电力监管机构同意。
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给予处分。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7-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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