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四章 事故调查处理

第二十五条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 (2011年7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9号公布 2026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45号修订) 第四章 事故调查处理 第二十五条 事故调查报告报经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批复同意,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委托事故发生单位调查的一般事故,事故调查报告应当报经派出能源监管机构批复同意。事故调查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
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公职人员给予处分。
事故责任单位应当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报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
行政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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