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四章 事故调查处理

第二十六条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 (2011年7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9号公布 2026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45号修订) 第四章 事故调查处理 第二十六条 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人员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或者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后一年内,组织对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并及时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
行政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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