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四章 事故调查处理

第二十六条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四章 事故调查处理 第二十六条 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电力监管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7-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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