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四章 事故调查处理

第二十四条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 (2011年7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9号公布 2026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45号修订) 第四章 事故调查处理 第二十四条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涉及单位基本情况和事故发生及处置经过;
(二)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和事故对电网运行、电力正常供应的影响情况;
(三)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四)事故应急处置和恢复电力生产、电网运行的情况;
(五)事故责任认定、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应当追责问责的公职人员建议名单和对其他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和技术分析报告。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字。
行政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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