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四章 事故调查处理

第二十二条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四章 事故调查处理 第二十二条 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电力监管机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派人组成;有关人员涉嫌失职、渎职或者涉嫌犯罪的,应当邀请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根据事故调查工作的需要,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协助调查。
事故调查组组长由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指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7-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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