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四章 事故调查处理

第二十一条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 (2011年7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9号公布 2026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45号修订) 第四章 事故调查处理 第二十一条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由派出能源监管机构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认为必要的,可以组织事故调查组对较大事故进行调查。
未造成供电用户停电的一般事故,派出能源监管机构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调查处理。
行政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