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四章 事故调查处理

第二十一条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四章 事故调查处理 第二十一条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由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电力监管机构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认为必要的,可以组织事故调查组对较大事故进行调查。
未造成供电用户停电的一般事故,事故发生地电力监管机构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调查处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7-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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