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三章 事故应急处置

第二十条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 (2011年7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9号公布 2026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45号修订) 第三章 事故应急处置 第二十条 应急指挥机构、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或者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有关事故影响范围、处置工作进度、预计恢复供电时间等信息。
行政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