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三章 事故应急处置

第十八条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三章 事故应急处置 第十八条 事故造成重要电力用户供电中断的,重要电力用户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要求迅速启动自备应急电源;启动自备应急电源无效的,电网企业应当提供必要的支援。
事故造成地铁、机场、高层建筑、商场、影剧院、体育场馆等人员聚集场所停电的,应当迅速启用应急照明,组织人员有序疏散。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7-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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