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三章 事故应急处置

第十六条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 (2011年7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9号公布 2026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45号修订) 第三章 事故应急处置 第十六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编制国家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报国务院批准。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
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应当对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应急处置的各项措施,以及人员、资金、物资、技术、通信等应急保障作出具体规定。
行政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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