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三章 事故应急处置
第十七条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 (2011年7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9号公布 2026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45号修订) 第三章 事故应急处置 第十七条 事故造成大面积停电的,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电力企业以及其他并网主体应当按照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等规定,启动应急响应,成立应急指挥机构,尽快恢复电网运行和电力供应,防止各种次生灾害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