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三章 事故应急处置 第十九条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三章 事故应急处置 第十九条 恢复电网运行和电力供应,应当优先保证重要电厂厂用电源、重要输变电设备、电力主干网架的恢复,优先恢复重要电力用户、重要城市、重点地区的电力供应。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7-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