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管理条例 第三章 电影审查 第二十九条 电影管理条例 第三章 电影审查 第二十九条 电影制片单位和电影进口经营单位对电影片审查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审查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的电影复审机构申请复审;复审合格的,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发给《电影片公映许可证》。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1-1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