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一条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一条 卫生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证明文件;对被检查人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4-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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