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卫生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举报卫生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有关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4-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