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二条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二条 卫生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疫苗质量问题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以及其他情况时,应当及时互相通报,实现信息共享。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4-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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