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地震勘探损害补偿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石油地震勘探损害补偿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石油地震勘探是沿一定测线通过式作业,在测线每个观测点上通过时间不超过四十八小时,在特殊情况下不超过九十六小时的,免于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89-10-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