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地震勘探损害补偿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石油地震勘探损害补偿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石油地震勘探按照实际损害程度由地震作业队给予受损害的个人或者单位一次性补偿,补偿费用应当及时支付。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截留、回扣补偿费用,或者向地震作业队索要补偿费用之外的费用或者实物。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89-10-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