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地震勘探损害补偿规定 第三章 地震作业地震波造成损害的补偿 第十七条 石油地震勘探损害补偿规定 第三章 地震作业地震波造成损害的补偿 第十七条 对地震波损害补偿范围内的机井的损害补偿,由当事人双方共同核实损害程度,并参照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机井档案资料、造价、使用年限,计算补偿费用予以补偿。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89-10-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