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地震勘探损害补偿规定
第三章 地震作业地震波造成损害的补偿

第十六条

石油地震勘探损害补偿规定 第三章 地震作业地震波造成损害的补偿 第十六条 在地震波损害的补偿范围内的地面设施,根据地震作业放炮后所造成的损害的程度,参考原造价和使用年限计算补偿费用,予以补偿。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89-10-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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