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地震勘探损害补偿规定
第三章 地震作业地震波造成损害的补偿

第十八条

石油地震勘探损害补偿规定 第三章 地震作业地震波造成损害的补偿 第十八条 在海滩和浅海区进行地震作业,应当采用非炸药震源;在陆地进行地震作业,应当尽量避开鱼塘或养殖场。
必须在鱼塘或养殖场内及其附近地区进行地震作业的,炮眼井底至鱼塘或养殖场水底的深度不得小于五米,炸药量不得大于十公斤。
因地震作业对鱼类和其它水产类造成损害的,应当根据实际损害情况给予一次性补偿,具体补偿办法由国务院石油工业主管部门和农业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89-10-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石油地震勘探损害补偿规定》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