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三条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三条 矿山的开拓、采准及采矿工程,必须按照开采设计进行施工。应当建立严格的施工验收制度,防止资源丢失。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87-04-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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