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四条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四条 矿山企业必须按照设计进行开采,不准任意丢掉矿体。对开采应当加强监督检查,严防不应有的开采损失。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87-04-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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