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二条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二条 矿山企业的开采设计应当在可靠地质资料基础上进行。中段(或阶段)开采应当有总体设计,块段开采应当有采矿设计。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87-04-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