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二条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二条 矿山企业的开采设计应当在可靠地质资料基础上进行。中段(或阶段)开采应当有总体设计,块段开采应当有采矿设计。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87-04-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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