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五条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五条 矿山企业在开采中必须加强对矿石损失、贫化的管理,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分析造成非正常损失、贫化的原因,制定措施,提高资源的回采率,降低贫化率。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87-04-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