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第九条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第九条 采矿权人在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时,应当同时提交已采出的矿产品的矿种、产量、销售数量、销售价格和实际开采回采率等资料。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7-07-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