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矿产资源补偿费纳入国家预算,实行专项管理,主要用于矿产资源勘查。
中央所得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地方所得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7-07-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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