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第六条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第六条 矿产资源补偿费依照本规定附录所规定的费率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的调整,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共同确定,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7-07-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