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第四条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第四条 矿产资源补偿费由采矿权人缴纳。
矿产资源补偿费以矿产品销售时使用的货币结算;采矿权人对矿产品自行加工的,以其销售最终产品时使用的货币结算。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7-07-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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