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第四条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第四条 矿产资源补偿费由采矿权人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以矿产品销售时使用的货币结算;采矿权人对矿产品自行加工的,以其销售最终产品时使用的货币结算。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7-07-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