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7-07-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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