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采矿权人未按照本规定第九条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由征收机关责令限期报送;逾期不报送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仍不报送的,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可以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7-07-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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