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
第五章 震后应急

第二十三条

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 第五章 震后应急 第二十三条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抗震救灾指挥部应当及时组织实施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及时将震情、灾情及其发展趋势等信息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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