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 第四章 临震应急 第二十一条 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 第四章 临震应急 第二十一条 在临震应急期,有关部门应当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