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 第五章 震后应急 第二十二条 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 第五章 震后应急 第二十二条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并指明震后应急期的起止时间。震后应急期一般为10日;必要时,可以延长20日。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