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
第五章 震后应急

第二十二条

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 第五章 震后应急 第二十二条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并指明震后应急期的起止时间。
震后应急期一般为10日;必要时,可以延长20日。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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