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
第四章 临震应急

第二十条

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 第四章 临震应急 第二十条 在临震应急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阻拦;调用物资、设备或者占用场地的,事后应当及时归还或者给予补偿。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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