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
第四章 临震应急

第十八条

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 第四章 临震应急 第十八条 在临震应急期,各级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协助本级人民政府对实施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工作进行检查。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