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 第四章 临震应急 第十七条 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 第四章 临震应急 第十七条 在临震应急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震情,统一部署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实施工作,并对临震应急活动中发生的争议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