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 第四章 临震应急 第十六条 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 第四章 临震应急 第十六条 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发布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宣布预报区进入临震应急期,并指明临震应急期的起止时间。临震应急期一般为10日;必要时,可以延长10日。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