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
第三章 应急预案

第十四条

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 第三章 应急预案 第十四条 制定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部门和地方,应当根据震情的变化以及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对其制定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进行修订、补充;涉及重大事项调整的,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同意。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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