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
第四章 临震应急

第十五条

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 第四章 临震应急 第十五条 地震临震预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有关发布地震预报的规定统一发布,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发布地震预报。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传播有关地震的谣言。发生地震谣传时,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协助人民政府迅速予以平息和澄清。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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