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
第四章 临震应急

第十九条

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 第四章 临震应急 第十九条 在临震应急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向预报区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提出避震撤离的劝告;情况紧急时,应当有组织地进行避震疏散。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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