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经办条例 第四章 社会保险经办服务和管理 第三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 第四章 社会保险经办服务和管理 第三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明确岗位权责,对重点业务、高风险业务分级审核。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3-08-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