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经办条例
第三章 社会保险待遇核定和支付

第二十六条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 第三章 社会保险待遇核定和支付 第二十六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通过信息比对、自助认证等方式,核验社会保险待遇享受资格。通过信息比对、自助认证等方式无法确认社会保险待遇享受资格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委托用人单位或者第三方机构进行核实。
对涉嫌丧失社会保险待遇享受资格后继续享受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调查核实。经调查确认不符合社会保险待遇享受资格的,停止发放待遇。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3-08-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