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经办条例
第三章 社会保险待遇核定和支付

第二十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 第三章 社会保险待遇核定和支付 第二十五条 个人出现国家规定的停止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情形,用人单位、待遇享受人员或者其亲属应当自相关情形发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后应当停止发放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3-08-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