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经办条例
第三章 社会保险待遇核定和支付

第二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 第三章 社会保险待遇核定和支付 第二十四条 个人申领失业保险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个人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其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
个人申领职业培训等补贴,应当提供职业资格证书或者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职业资格证书或者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进行审核,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3-08-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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