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经办条例
第三章 社会保险待遇核定和支付

第二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 第三章 社会保险待遇核定和支付 第二十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健全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做好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工作。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3-08-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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