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经办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3-08-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