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经办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按照各自职责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3-08-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