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经办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公职人员在社会保险经办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3-08-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