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经办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公职人员在社会保险经办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3-08-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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